屈楚生听罢,会心一笑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这少数人往往为后人推崇而不容于当今。全社会都认识到马路杀手成了第一大杀手,酒驾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时候,某领导的讲话叫做不识时务,不认症候,即使他手中握着真理,也必然被口水淹没。”
洪峰见屈楚生如此谈得来,兴之所致,又举一个案例发挥说:“再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往往从案件事实上难以区分,这时候定案依据还是被告的口供。我曾经办过一个案子。某县一个征稽所长撞死了一个交警中队长。案情非常简单,交警中队长拦车检查,征稽所长的车不仅没停下来,而是加速撞上来交警中队长,结果导致了交警中队长的死亡。关于案件这个案件定性,其实有三种可能,最轻的当然定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重一点可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重的当然是故意杀人。我接手案件时,案子已经定为故意杀人。定性的依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是吃道路执法饭的,两人曾经为工作的事发生过龌龊。被告录口供时说过一句话,老子就是要撞死他。这个案子虽然公安和检察院已经定性,但我认为不是没有改变定性的可能。第一,被告人录口供时的话可能是在被逼问作案动机时的一时气话,因为被告也是个执法人员,对于突然之间的这个角色转换还不适应,有抵触情绪,所以抗拒,因为工作方面的小小过节不应该成为杀人的动机;第二,如果说被告人有的杀人的动机,选择车子作为杀人工具理由是什么?再说事发偶然,他的犯罪预谋又在哪里?要改变案件定性,关键还是在被告人的口供。一个拦车,一个停车,这是正常,而要停车,必踩刹车,偏这刹车挨着油门,一脚踩错,后果就成了两样。要救被告人的性命,有文章可做,关键在于被告当初到底是想要踩刹车还是踩油门。至于被告在法庭改变口供也不是没有理由,第一,因为事发突然,自己吓懵了,有说错话的可能;第二,案件发生后,面对交警的汹汹舆情,警方在办案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当然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介入案子后的事实证明了我的判断。第一,经我调查,当事人之间的所谓矛盾,不过是工作中偶尔发生过的一次口角。对于两个执法人员,一次工作上口角会成为杀人的动机吗?这谁能相信?第二,案件发生后,交警群情激奋,被告人在看守所受到的待遇可想而知。我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以目示意,把我的注意力引到他的胸脯,我知道,他在受审时应该是断了肋骨,不然不会时时咳嗽。当我问到他到底是准备踩刹车还是准备踩油门这个问题时,他回答得很干脆,说是误踩油门。上庭的时候,我想应该是我施展刀下留人的功夫的时候了,我相信法官和我的想法也一样,要说案件的起因只是一件小事,两人已经死了一个,未必要把另一个也要送上西天能显示法律的公平。轮到法官问我有什么向被告发问的时候,我知道这是法官在给我机会递点子,谁知当我再次当庭询问被告是准备踩刹车还是准备踩油门时,被告回答说还是要撞死他。虽然我对被告的回答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被告因为突然遭受巨大变故,再加上受到刑讯逼供,精神崩溃,一心求死,在意思表达上已经有了严重问题,请求法庭对其进行精神鉴定,但我的请求不待法庭表态,却让被告一口回绝了。我知道已经回天乏术,结果这个征稽所长被判决执行死刑。”
事隔多年,洪峰说到这件案子还是唏嘘不已。屈楚生听了洪峰所说的这个案例,也很感慨地说了一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说说容易实行难。”
在屈楚生,刑事审判中之祸从口出,他是第一次听说。法官想法外开恩,代理人想刀下留人,当事人一心求死,以死谢罪,这种事谁也怪不得。但这时,两人经过几个回合的交流,屈楚生先前对洪峰的几分失望已经完全退尽,觉得洪峰在法学上虽然难免有些旁门左道之嫌,但其法学造诣确实非同一般。但他还有一点未曾探明的是,五哥究竟是个纸上谈兵的理论家,还是确确实实是个回天有术有大神?
屈楚生到底忍不住,要谈自己的案子了。看五哥究竟有什么翻案之术?谁知他才开始诉说,洪峰就摆摆手打断了他说:“你的案子,听我来说。”
屈楚生一惊:难道洪峰已经深入了案子,比我这个当事人还熟悉案情?但既然洪峰如此说,屈楚生只得带着疑问,打住话头,洗耳恭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