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水清知道本案要成调解的经典案例,还差执行这个环节,印常青当然也知道。是以印常青才策划了申请执行这个环节。印常青这番策划既有套路,又生变化,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情合理,所以余水清要不被印常青牵着鼻子转也不行。
余水清接过马波手上的两份调解书一看,果然是被撕成几块之后重新粘贴的,新粘的痕迹还在。作为一名法官,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天职。至于马波所述昨晚拿着调解书到张建军的家里讨钱以及调解书被张建军撕碎的情况是否属实?他并不想求证。因为在执行之中,当事人使激将法,无中生有,或者添油加醋激将法官,借力打力,或者自编自演苦肉计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并不是什么新闻。再说从证据的角度来看,马波所说也只是一面之词,如果张建军矢口否认,那马波所述也就是个一对一的证据,因此法院也并不能拿张建军怎么着,拘留罚款两样强制手段,是一样也用不上。但马波提出执行申请,这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应当支持。本案要成为为全能法官之经典案例,也只差执行这一环。
于军毕竟刚刚出道,听了马波的诉说,早已是义愤填膺,恨不得拘留罚款的法律手段全用上,叫张建军见识什么叫法律的尊严。因为在他看来,法律的尊严这个词,不仅与国家的尊严联系在一起,而且与法官个人的尊严也是息息相关。
余水清决定将两件案子并案执行,但执行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顺利。
余水清和于军到银行一查,新凤服装厂账上果然摆着四五千万。余水清一纸裁定将这4613万划到了永丰布料厂。
在向张建军送达执行扣划裁定时,张建军虽然大骂马波,声言要和他拚命,但对两名执行法官,他只是脸色难看,并没有什么出格的地方。至于马波有个什么朋友?这个朋友又是怎么知道张建军账上有钱的?张建军为什么有钱不还?非得坐等法院执行等等这些问题,并非法官需要审查的问题,法官对这种执行只需要结果,并不需要过程,所以余水清没有过问,这是正常。
该案执行完毕,于军要把修改之后加入了执行环节的《浅谈调解的艺术》的文章发到法院内网上,这一次,余水清没有拒绝。因为他知道,即使他拒绝了,于军也可以找肖副院长或者向院长签发。
第二天,法院外网即对该文进行了转发,后又被其它媒体转载,为余水清竞争全能法官添砖加瓦造势。只是于军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本想为余水清栽花,自己沾光,不想正是这篇文章,却正好让洪峰找到了翻案的线索。洪峰顺藤摸瓜,盯上了这个为余水清赢得全能法官荣誉的十全十美的经典案例。
以余水清的办案经验,当然知道:如果案件在调解判决的诉讼阶段风平浪静,执行的时候生出波澜这是正常,因为执行才是涉及实体处理才触及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反之就是不正常。所以该案执结之后,余水清也曾一度产生过怀疑,在家里主动和范竹菊说起了这个案子:“你上次说巧巧的妈妈生巧巧,我还真遇到了这样一件案子。”
范竹菊听余水清说了一半案情就打断了他说:“鹅卵石也有翻身的时候,金元宝砸在脑袋上,讲的就是一个巧。”
按余水清的审判经验,他应该有识破这个假案的能力,他也有过怀疑,但最终是两种因素误导了他:一个是功利因素,就是这个全能法官的荣誉;二是印常青的这番策划不露痕迹,让他放松了警惕。如果要总结余水清为自己埋下祸根的原因,那只能找到一个词:大意失荆州。
该案件执行之后的一天,西a区政法委正在区政法大院里组织区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大院里几百政法干部聚在一起,正准备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突然听得外面吹吹打打的一片,两支腰鼓队进了院子。原来是马波带着永丰布料厂一帮人来给余水清送锦旗来了。
区政法委张书记本来因为腰鼓队冲撞了选举很恼火,结果问明事情的原委之后转怒为喜,从马波手里接过锦旗,亲自授予了余水清,并即兴对区法院的落实群众路线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推行首问责任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大加表扬,不爱出风头的余水清出足了风头,成了西a区政法干警学习的榜样。他压根儿就没有想到,这一幕也正是印常青的策划。
什么叫办案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满意,领导满意,这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领导的肯定,当事人的认同,在全能法官的考核评比中都是权重最大的加分项目。是以到了年底,余水清三天立审执办结的这件案子,毫无争议地被评为全能法官的经典案例,余水清自然当之无愧,毫无悬念地被评为全能法官。
对于这个全能法官怎么看?余水清虽然因为年龄的原因政治上不求进步,生活上固守清贫已经成了习惯,但他也不是个没有想法的人。毕竟过了不惑之年,是到了对人生有所悟的年纪,不是他爱这个荣誉,但这个全能法官有多少含金量,他心里清楚得很:当事人之于法律,喜欢走极端,要么砸烂公检法,干脆不要法,要么把什么希望都寄托在法律之上,期望法能治国。实际上,法律仅仅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所以这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要统一起来,只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是微乎其微。
譬如说这个人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