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楚生立即找到了张建军的厂里。张建军见了屈楚生,一脸无辜地说贷款确实早在一月之前就到账了,但款子一到账就被临港西a区法院一纸裁定给划走了。张建军怕屈楚生不信,叫财务拿来了西a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扣划通知书。
屈楚生看了西a区法院的法律文书,才知道新凤服装厂原来就欠永丰布料厂4613万的货款及利息。但永丰布料厂的案子与自己有什么关系?所以屈楚生只问张建军要钱。谁知张建军两手一摊,耍起无赖来,说钱反正给法院划走了,我现在没钱要命一条,你爱怎么着怎么着。
屈楚生见张建军耍赖,心想还有找人摆平的路子可走,结果一问屈湘庆才知道,原来张建军本来就有涉黑背景,是地方上的一霸。屈楚生这才知道自己着了张建军的道儿,成了被转移支付的对象,想永丰布料厂与新凤服装厂本来就是一个欠货款的案子,但临港西a区法院却是做两个案子审的,有两份调解书,但到了执行,却又变成了并案执行,因此怀疑这件案子有诈。所以找张建军要不到钱,还是从张建军手里要了西a区法院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屈楚生回到公司这才将办理抵押贷款前前后后的情况告诉郑兰成。郑兰成看了屈楚生提供的土地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合同以及西a区法院的法律文书之后,针对屈楚生关于西a区法院办的这件案子是否有诈的疑问,作了两点解释:
第一,从时间点上看,西a区法院的案子是在1月份审结的,时间在抵押贷款之前,也在屈楚生与张建军接触之前,可以排除张建军预谋的嫌疑。
第二,西a区法院之所以一件案子拆成两件案子来办,可能是永丰布料厂的马波懂诉讼管辖,想绕开临港中院,因为民事官司不告不理,诉权在当事人不在法院,所以不管马波是出于人事关系方面的考虑还是其他原因选择向西a区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西a区法院的受理与并案执行,从法律上说都没问题。
既然郑兰成说西a区法院的案子在法律上没问题,现在张建军持强耍赖,屈楚生要维权找人摆平的路子走不通,那就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可走。打官司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就是判决能否兑现,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所以说到打官司,郑兰成反复问了屈楚生一个问题:这就是是否看清楚了新凤服装厂的土地使用权证?听屈楚生一再强调说自己亲眼所见新凤服装厂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是工业用地,郑兰成这才献计说张建军的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意味着你随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反正这事最后得打官司,那迟诉不如早诉,赶在银行起诉之前更主动。屈楚生于是当原告打了第一个官司。
在起诉时,屈楚生要将张建军个人列为被告。郑兰成解释说,因为欠款手续是屈总你和张建军两个人办的,并没有其他旁证,到时候你们两个人你说是个人欠款他说不是,这从法律上说是一对一的证据,法官不会采信,厂里有履行能力你起诉厂里就行。结果因为屈楚生的坚持,起诉时还是起诉的两个被告。
官司是在临港中院打的,到了法庭上,张建军矢口否认是个人欠款,说欠条上虽然有自己的签名,但那是作为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结果果不出郑兰成所料,判决出来,债务由服装厂承担,张建军个人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之后到执行时,法院一查,服装厂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新凤服装厂的情况屈楚生知道,那几栋破厂房和那些旧机器值得了几个钱?值钱的是地皮,可那地皮经法院一查,其权属并不是屈楚生原来看到工业用地,却变成集体性质的地皮。集体性质的地皮不能进入拍卖,所以法院不能执行。在执行听证时,屈楚生提出了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因为他当进对这个土地使用权证看得很仔细,所以说当时看到的土地权属性质明明是出让土地,现在怎么又突然变成了集体土地?结果张建军反唇相讥说他是老眼昏花。屈楚生口说无凭,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屈楚生这才意识到张建军早有算计,于是只得采纳郑兰成的建议转而申请执行新凤服装厂的机器设备,希望走执行清算的程序。执行清算也就是个准破产程序,破新凤服装厂的产达到偿债的目的,从法律上行得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行不通,因为法律问题遇到了民生问题,张建军煽动百十号工人扯着我们要生活我们要工作的横幅,天天上午堵法院的大门,下午到区政府上访,一个简单的民事执行案子眨眼之间变成了一个复杂的涉法上访案子。法院一时执行不了,但从法律上说,法院又不能中止执行,案子只能挂在那里,地皮官司成了一个拖皮官司。
这边成了一个拖皮官司,银行六个月贷款期限一到接着又起诉新凤服装厂和定远集团,屈楚生又被迫当被告打第二个官司。这个官司是也是在临港中院打的,判决定远集团负连带责任,结果在执行时法院选择性执行,在两个被执行人之中选择了有执行能力的定远集团,执行了地皮,通过鉴定拍卖,屈楚生那块地皮被执行掉了。在执行中,屈楚生决定向省高院申请执行复议,郑兰成解释说因为定远集团要对新凤服装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临港中院的选择性执行从法理上并没有错,但屈楚生还是从感情上接受不了,坚持要申请复议,结果省高院还是维持临港中院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