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婉缇听说洪峰宏德公司的取证助理三戈原来就是名震江湖的电脑黑客“黑老鸦”尧晓骁,惊讶之后更多的是好奇:第一,洪峰是用什么手段将尧晓骁收归麾下的?第二,洪峰又是以何种方式驾驭这位桀骜不逊的it界的少年天才的?好奇之后,汪婉缇更大的疑惑是:对于蹲过大狱的尧晓骁来说,难道他不知道现在为洪峰工作会有二进宫的风险?那么,洪峰与三戈之间又是怎么一个工作机制?洪峰又是如何保障这种工作机制能规避合法性的法律风险的?当然,汪婉缇不可能不知道洪峰自有其执业的秘密,以两人现在的关系,洪峰不可能在她的面前做到毫无保留。是以汪婉缇好奇归好奇,疑惑归疑惑,但也并没有打算深问洪峰。所以汪婉缇最后只问了一个她最关注的问题:“三戈搜集的那么多的私人信息,通联信息,房车信息,微博,qq聊天记录,还有电话监听的整理记录,甚至银行账户信息,业内人一看就知道有些材料一定是使用了电脑黑客手段。要是在香港,他这种行为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大陆的刑法我也研究过,大陆刑法应该有三条罪名都是为你这种情形而设,这是你不能回避的问题!”
其实对于汪婉缇所提的这个问题,尧晓骁当初也质疑过洪峰。尧晓骁那时才从监狱出来,他当然不想同样的错误犯两次。关于这个疑问,其实也是很多人的疑问。洪峰不是第一遇到。当事人对此有疑问,同行对此有疑问,法官对此也有疑问。洪峰当然不会逢人就解释自己国家公务员形象监督员的特殊身份,对于当事人的疑问,洪峰经常一句这是我工作的秘密,就算解释清楚了,因为对一般的当事人,要向他们解释清楚这个法律问题是件难事,不解释反而要比解释的效果要好。对于同行的疑问,洪峰一般只是以一句事在人为,杀猪杀屁股,各是各的师傅搪塞。法官在庭上不会质疑这个问题,因为法官在庭上要*言法语,于法无据的事法官不会提及,但在私下里交流时,洪峰这才站在法律的角度谈自己的观点。如今洪峰见汪婉缇要究问,也只得从法律上加以解释。
洪峰一笑之后仰望星空,侃侃而谈:“关于信息犯罪,此前我们的刑法是个空白,但刑法修订后新增了信息犯罪,涉罪的罪名一共是三条。我一条条来分析,你来看电脑黑客搜集证据线索是否触犯了刑法关于信息犯罪的规定?
第一,刑法第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这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要符合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二,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才够立案。这个罪是结果犯。所以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我的信息来源一没有苦主,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苦主报案,立案从何立起?侦查机关总不能自侦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构成犯罪?即使有苦主,也不够立案条件。
第二,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个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不侵入或者不是以非法的手段侵入法律禁止的系统,你说够什么罪?
第三,刑法第253条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已经界定清楚,我不是上列任何一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连犯罪的主体都不是,你说能够得上这个罪吗?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不行使,因为罪刑法定,法无禁止不为罪。
换句话说,我获取证据线索的手段和取证方法都在法律的规定之内,法律不过是人为设置的陷阱,法律是可以规避的,明知前面有陷阱,我绕着陷阱走,只要不掉进陷阱就ok了。
你说刑法关于信息犯罪的三条罪名是为我而设,请问有哪一条能筐得上我这证据线索搜集的套路?”
汪婉缇没想到洪峰一口气就点出了刑法涉及的信息犯罪的三个罪名,而且引经据典条分缕析,辩法析理。听了洪峰这番法律解释,汪婉缇心里感觉这中间有不对劲的地方,但作为一名律师,从刑法犯罪构成这个角度却又感到无力反驳。汪婉缇原以为洪峰办案虽然手段高强套路多多,但在法律上不过是个半吊子,如今经过这一番法律上的探讨,她才不得不对洪峰重新认识:原来洪峰的法学造诣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最高境界。因为在汪婉缇看来,不管什么行道,要钻进去难,钻进去后要跳出来更难,而洪峰能钻进去跳出来,真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