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6章背后真意
侵犯了中国的引水权!
李鸿章这句话说出来之后,窦纳乐、施阿兰,还有田夏礼三人心里都是“咯噔”的一声,同时暗道不好。
什么是引水权?就是国家为维护主权和国防机密,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对进入本国引水区域的外籍船舶,执行强制引水的权力,也称引航权。
这项权力虽然不像关税自主权和司法权这些权力一样惹人注目,但对一个主权国家而言,这项权力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本来,早在北洋水师跟联合舰队一战而胜,由此一跃成为东亚地区的最强海上力量之后,在中国的列强,当然也包括英法美等国就想到过清政府可能会借此大胜之势要求拿回某些权力。甚至还为此做出了相当的准备。可没想到清政府一直都没有提及这方面的东西,大家本来以为清政府依旧还是那个原来的清政府,打败了日本还不足以使其振奋精神,依旧在列强面前挺不起腰杆的时候,却没想到李鸿章会突然提及“引水权”!
引水,旧称领港或领江,从此这一职业的又称为“领航员”或者“引水员”。是近代时期新兴的一种职业。按照时人的说法,“凡在指定之区域内,于某一时期中专门协助船长引领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该区域之水道,而不担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项事务者,为引水人。”
引水人的首要任务,在于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的引领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条件,实为一个国家的自然屏障,与国防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近代欧洲一些国家,还有日本,都要求本国公民担任领水内的引水人,并要求进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强制引水服务。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引水权的体现,属于近代以来国家主权观念的一个要素
可中国这样一个拥有着漫长海岸线和众多沿海港口城市的国家却丧失了自己的引水权。而这一权力的丧失,甚至要上溯至1843年。那一年,中英两佃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其中“海关税则”的“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下:
“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而次年7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及至同年10月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除了保留上述内容,又添加了一点规定:“凡人欲当法兰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长的推荐信,领事官便可准其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分别签订的通商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以及1861年中国与德国签订的通商条约,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条约中关于引水的规定。
这些规定,其实就是列强欺负清政府对这项权力不清楚,不重视。这些规定暗含三点,一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时有权自由雇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请在中国担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权操纵于外国领事手中。这些规定,中国引水业纳入了依附型发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权丧失的根由。
当时,中国引水业方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的中国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渔民、船户兼营引水。在外国领事、商人以及航运势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纷纷跻身各通商口岸引水业。及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通商口岸增多,引水业也在更多港口兴起。制定全国性的引水法规,建立统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为引水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但当时清政府依旧缺乏这方面的自觉,对此漠然处之。这又给外籍势力以可乘之机,他们积极策划制定引水规章,试图将中国引水业的管理权,集中到自己手中来。
1867年,驻北京的外国公使团,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求制定一份全国性的引水法规。这一提议为清政府所接受。而制订这一引水法规的,就是已经被清政府所看重、信任,并且担任了海关总税务司罗伯特.赫德。就这样,在公使团的操纵和赫德的蓄意引导下,一份《中国引水总章》草案很快出台,并得到了清政府总理衙门及公使团的认可。试行一年后,赫德又对这份章程稍作修改,于1868年再次颁行各港“试行”。不过,说是“试行”,这个章程却一直施行到了现在,足足过了28年(真正的历史是66年)。
《引水总章》规定,凡是与中国签订了通商条约的国家,其公民与中国人一样,都有资格申请担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国的引水管理权,集中于海关总税务司手中。在总税务司的领导下,根据《总章》的精神,各港分头制定地方性引水章程,并负责本港引水事务的具体管理,各港负责引水事务的结构,是各海关税务司下属的理船厅,其长官为港务长。由此,一个以海关总税务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厅为枢纽的全国性引水管理体制,遂得以建立。《总章》颁行后,中国沿海各港口的引水业,即在这种体制内运行,六十多年里,一直未有大的改变。
表面上,这种体制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引水权,因为从名义上说,海关是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问题在于,其一,海关系统完全被外籍人,尤其是英国人所控制,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