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三天五天的去法庭,可怎么也见不到张庭长,据门卫说他已休假半个月,那不就快到十一了吗?怎么办?还得打印材料向县法院控告。
申告书
东阿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大鹏、男、汉、372525194506253311、新城办华庄村村民。
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两份民事诉讼状,共付交2075元案件诉讼费。于2015年5月21日东集法庭下传票于:2015年6月29日上午9时对民字初第64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开庭,于当天上午传票却安排东民初字第648号《排除妨碍》案于6月29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然而上午只开庭649号案,至今三个多月未果,对于648号《排除妨碍》案当天并没按传票日开庭审理。
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东城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提出异议申告,并向东集法庭递交了材料,于7月24日东集法庭再次下传票,定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9点30分对648号《排除妨碍》案开庭审理,这与原定6月29日开庭的案件相差45天一个半月之久。
因8月13日《排除妨碍》案开庭,被告席坐着抢占楼房人和法律代理,原告买楼没给他一分钱,村两委收款是被告却坐在旁席,原告提抗议后张庭长没有说明原因,把抢占楼房的驱出法庭,应作为抢占楼房的证人或听审。
开庭被告已承认原告买楼是合法的,买楼发票自2011年开始三次交款法庭与被告也证实合法,除了抢占人没交款非法占有一年半,就是被告支书的亲叔兄弟关系。案件是《排除妨碍》问题?谁来《排除妨碍》问题?至今没有结果。原告十几次找庭长,却以原告儿子要再开庭代理是不存在的。648号《排除妨碍》第三次下传票于10月16日开庭,使原告遭受一年半楼房财产侵占遥遥无期。
综上所述,尊请县法院领导督办早日解决原告当前之难。
此致
东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兴鹏。9月28日。
请看法律诉讼9:与东集法庭庭长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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