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师对于秦制的想法并不算太多,但是对于已经修正的部分律令,张嘉师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强制性的手段,而这种手段更多是以律法的修正作为根基。(族)
张嘉师在穿越到秦帝国以及主掌帝国地方军政到核心中枢权利的长时间以来,认识到一个事情,那就是对于律法而言,行之有效的执行性是最为关键的地方。
……
在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基础出现的时代。
在春秋时期,有可能是因为周王室的威严沦丧,而周礼的主导性同样受到非常重要的打击,在这个时候,没有礼法在人心中的支撑,很多地方的人员变得没有自律性,从而让很多时候原本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事情变得理所当然,其中,多个国家出现弑君,内乱的情况就是这种体现之一。
后世有一种观点认为,制度规范的建构须是正当的。
周礼就是这种在没有法律时期的制度规范的代表。
在这种观点的认识当中,差等之爱的“爱而利之”将会导致利益冲突,就需要建立某种制度规范来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这就意味着:制度规范的建构必须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这就是正当性原则的要求。
所谓“正当”,首先是要求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公正的关键是“公”的观念:公则正,不公则不正。这里涉及的是“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公私”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很早就已出现了。当然,古代的“公私”观念和现代的“公私”概念是有所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并不是“义”层面上的,而只是“礼”层面上的。
换句话说,公私的分别本身乃是一个普适的区分,克私奉公亦是一个普适的原则;而这个普适原则在制度层面上的具体实现方式,则是因时因地而变动的,即取决于具体的、如不同时代或不同地域的生活方式。
在《周礼》创作的时代,“公私”在制度规范层面上的分别有其具体的历史内容。
例如《夏官司马?大司马》说:“大兽公之,小禽私之。”《秋官司寇?朝士》也说:“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方式中,例如在“个人→家→国→天下”的社会结构中,家对于个人来说是公,对于国来说则是私;国对于家来说是公,对于天下来说则是私。
然而与此同时,《周礼》蕴涵着更为根本的、在正义原则(义)层面上的一般公私观念,意味着不论在任何生活方式下,制度规范之建构的出发点都必须是克私奉公的。
这种一般公私观念在正义问题上的体现,就是“公正”的观念。例如《天官?小宰》谈到吏治廉政的公正问题:“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郑注:“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正,行无倾邪也”。贾疏:“云‘正,行无倾邪也’者,以其行正直,言公正无私也。”这是一般性的公正性观念的一个例子。
但贾疏所说的“公正无私”并不是十分准确的理解,因为“公正”并不意味着“无私”。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并不意味着否定爱的差等性,例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并不意味着否定“己欲立”“己欲达”,“克己”并不意味着“灭己”,如此等等。这其实是一种“中道”原则:既不因私害公,也不以公灭私。
所谓“正当”同时也意味着要求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公平的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通常被表达为“均”或“均平”。孔子说过:“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周礼》同样是用“均”、“平”的概念来表达正当性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性。
“均”的本义指土地分配的均平、均匀。
《说文》解释说:“均,平也。”
《地官?小司徒》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这里也存在着一种区分:“均土地”体现的是一般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性;而上地、中地、下地的划分则是其具体的制度设计。
引伸开来,建立这种制度的一个基本目的,乃是“均节财用”,就是在一种秩序结构中恰当适宜地分配利益。
如《天官?大宰》说:“以九式均节财用。”贾疏:“式谓依常多少,用财法式也”;“此九者,亦依尊卑缓急为先后之次也”。
《天官?小宰》也说:“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
贾公彦释《天官冢宰》“均邦国”说:“云‘佐王均邦国’者,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
土地的分配属于财富的一次分配。在这种分配的基础上,《周礼》设置了“土均”、“均人”的职官,负责税赋、徭役,属于财富的二次分配。
《周礼》的土均、均人的制度设计,皆属于“礼”的范畴,这是可以“损益”的;然而这种制度设计所根据的则是“义”的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性,是普适的原则。
须注意的是,“均平”、公平的原则绝非平均主义原则。平均主义对于公平、均平的一种典型误解就是:利益的分配采取利益物除以利益者(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