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顾名思义,因纷争而战;或以战的形式解决争端。
1948年12月22日晚上8点,一群从极端狂热堕至极度悲凉的战争狂徒相继走上绞刑台。“樱花瓣啊,悄悄而哀愁地落下来了。”前曰本内阁相东条英机吟道。那个曾经面对南京大屠杀三十万中国人的死尸没有皱一下眉,面对珍珠港湾美军最精锐的航空母舰的沉没只有欣喜若狂的战争制造者和推动者,在自己生命即将终结的前夜,心情如此凄凉。这时候,他是否想起全亚洲最起码有数千万人死在他起和推动的这场名为战争实为屠杀的暴行中?
我们为什么要痛恨战争,因为战争伤害了人民。
我们为什么要欢庆战争,因为我们胜利了。
我们为什么要审判战争,因为需要建立一个秩序。
那个秩序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来惩罚战争肇事者和战争阴谋家,建立一个用和平通向和平的有效通道,防止将来再出现用战争来迅扬名立万而成为区域乃至世界家长的后希特勒和后东条英机。
我们不愿意用战争通向和平,因为只要有战争,就有平民的伤害;我们期望用和平手段达到和平,因为那样成本最低,最皆大欢喜。但有人不愿意,以战争的方式攫取利益最快最简捷,以战争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容易建立自己的绝对霸主地位。
归根结底,无论正义战争还是非正义战争,它给世界带来的绝对不仅仅是利益和公理的胜负那么简单,具体到每一个人,那就是撕心裂肺了。就像一名在北非战死的英军士兵的父母,在儿子的墓碑上写的一段话一样:“对于世界,你只是一名士兵;但是,对于我们,你是整个世界。”
此前的国际法体系里,对于战争罪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战争罪犯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作为战胜国的协约国一方想要对以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为的德国领导层追究战争责任的时候,就现他们居然处在一个无法可以的尴尬境地。而且,他们最想抓的人——退位的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在战争结束之前就出逃到了中立国荷兰,荷兰政府也不愿意把他交给协约国。最后这件事情就只能不了了之。
1928年,世界各主要国家在法国都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曰本也是缔约国。公约明确规定不得把战争当作实施政策的工具,认定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犯罪。1923年国联曾起*《互助公约》,指出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犯罪;1924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也认定侵略战争是国际性犯罪。同时根据同盟国家刚刚公开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六条“欺骗及错误领导曰本人民使其妄图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十条)“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的规定,在战争之后追究曰本战犯的战争责任,是同盟国必定会去做的事情。
在刘建业后世的记忆里,正是出于这个目的,同盟国在战争胜利之后组织起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数十名策划和动战争的轴心国的甲级战犯进行了长达数年的审判。东京和纽伦堡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一致确认了动侵略战争和违反人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判决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意愿。两个判决,不仅制裁了德日主要战犯,而且给了此后企图动侵略战争的人以强有力的警告。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依照……协定,应设立一国际军事法庭,以公正并迅审判及处罚轴心国之主要战争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审判并惩罚远东之主要战争罪犯。”这些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有时又被称为“甲级战犯”;他们都是当年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曰本政府中对策划、准备、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这些人对于国家侵略战争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进行是起过重大作用的。
对于这类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手续加以审讯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在这以前,一个战败国的领导人物,即使他们是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巨魁,一般都是逍遥法外的,从来没有受过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诚然,在历史上,一个国家的元或政府显要在战争中一旦落在敌国手中被杀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仑一世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在圣赫勒拿岛终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并没有经过任何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的审判。用法律去制裁战败国领导人之事,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新创举。
但是,东京审判在消除曰本军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时也有许多明显的缺点。远东法庭在惩处曰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上是不彻底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曰本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二是美国从本国立场出,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曰本战犯;三是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部分重大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释放19名重要战犯,195o年又在刑期终了前释放了所有曰本国内在押战犯。其中被称为“满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