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没然料到,在他们眼里的一个臭虫一样的小人物胆敢跟他们出版社玩命,竟然把一家顶级出版社告了!太狠了!
至此,其他同行非得看笑话不可,而且,而且最重要的是这场官司谁输谁赢,谁也没个底儿啊......
大主编和出版社的人终于慌了神。
众人群情激奋!
这是何等的疯狂!?
沉默是如比的震耳欲聋!
阿米尔辉的支持者一个个打了鸡血似的,心里有一股热血腾地涌了上来。
其他中立看热闹的人群,也看得乐不可支,都知道这位大主编和出版社这次是碰上铁板了,惹了一个流剐啊!
不管如何。
此时此刻。
所有人看着手里,形色各异的报纸,纸上大同小异的写着阿米尔辉亲笔字,最后着重写上诽谤罪。
“我——《印度刑法典》第二十一章对诽谤罪作了专章规定,共54条,详尽地规定了诽谤罪的概念、例释、处罚以及不构成诽谤罪的例外情况。
印度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无论何人意图、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会损害他人名誉。以言词、文字、符号或能够辨认的图象。制造或散布对他人的指责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1、损害的客体是他人名誉。名誉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判断。根据《印度刑法典》的规定,诽谤罪所损害他人名誉表现在对人道德、lún_lǐ方面的社会评价的危害;对人政治名誉和经济名誉的损害;对人文化艺术方面的创作能力及创作品行的贬损;对人职业、出身、身份等方面社会评价的损害等,即诽谤罪的客体只能是他人名誉。而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诽谤罪的客体是他人名誉和人格。
2、诽谤对象(被损害名誉者)一般是自然人,但《印度刑法典》第449条规定:“制造对一个公司、社会团体或该公司或团体的成员的指责,可以构成诽谤”;同时第二章“一般解释”第n条中规定:“‘人’一词包括任何公司、社会团体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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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鹿出版社对我本人造成严重形象损失、精神创伤等多样中伤,我谨代表本人状告红鹿出版社及其主编斯瓦米纳坦索赔——十亿卢比!!!!!”
当看完全文洋洋洒洒,数千字,以及最后的索赔数字,所有闻风而动的人终于确认,阿米尔辉、那个《失去之遗传》的作者把出版社和人家主编告了!
要知道,印度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一个人状告出版社的先例!没人敢!
是的!
一次都没有!
现在,此时此刻,阿米尔辉是第一个!
独树一帜
只此一家
所以,印度震惊!
所以,业内哗然!
无论结局如何,无论谁是谁非,自此,讼事、诽谤史上,要重墨阿米尔辉的大名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