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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建诸侯的政策,把周王室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去世后,年幼的成王即位,武王的弟弟周公辅政。周公是一位德才兼备并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在《短歌行》中用“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来赞扬他的忠诚和认真。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定礼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
这其中主要有畿服制,爵谥制,法制,嫡长子继承制等等。畿(j),是指王都周围的地方,所谓畿服制,就是畿内畿外的诸侯都要服事于周王。爵谥制,就是有关爵位和谥号的制度;爵位,又称为封爵、世爵,是指诸侯获封的封建等级;谥号,是具有一定地位的人死去之后,根据他们的生平事迹和德修养,制定褒贬,从而给予一个寓含善意的评价,或者带有评判性质的称号。法制就是指法令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也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
在众多的制度中,嫡长子继承制和贵贱等级制度应该属于最重要的制度了。在殷商时期,君位的继承多半是兄终弟及,传位很不稳定。周公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规定周天子的王位由长子继承。同时,把其他庶子分封为诸侯和卿大夫。他们和天子的关系是地方和中央,小宗和大宗的关系。周公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君臣、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仪制度,来调整中央和地方、王侯和臣民的关系,来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这就是所谓的礼乐制度。而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就是这种有秩序的社会。
西周的礼乐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周公所制定的礼,是维护统治者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后来发展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教条。乐是配合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舞乐的规模,必须同享受的级别保持一致。西周的礼乐制度,形成了西周特色的礼乐文化和礼乐文明,对后来历代中国文化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礼强调的是别,用来尊尊,也就是尊重应该尊重的人;乐的作用是和,用来亲亲,也就是亲近那些应该亲近的人。有别有和,是巩固周人内部团结的两个重要的方面。
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尊卑贵贱的区分,也就是宗法制,进一步讲是继承制的确立问题。由于没有严密的继承制,周公也可以称王,周武王的亲兄弟管叔和蔡叔也可以因为争王权而叛离王室。作为小邦的周族不能不考虑大邦殷商的经验教训,更何况周公对夏朝和殷朝的历史了如指掌。殷商在传位上,是传弟和传子并存的,曾经导致了延续百年的九世之乱。把王位传给儿子或者兄弟,本身就有传给长,传给幼,还是传给贤者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往往导致了王室的纠纷,继续久了最终导致的是王权的衰落。
殷代从康丁以后,经历了武乙、文丁、帝乙、帝辛,明显地废除了传弟制而确立了传子制。周代在周公之前也没有确立嫡长子继承制,武王有兄长名为伯邑考,文王却以武王姬发为太子。自从周公以后,历经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除了孝王之外,直到幽王,都是传子的。这并不是偶然,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应该归功于周公。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以后,只有嫡长子有继承权,这样就在法律上免除了兄弟之间争夺王位,起到了稳定和巩固统治阶级的作用。可以说,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
周公把宗法制和政治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服务于奴隶制的上层建筑。周天子是天下大宗,而姬姓的诸侯相对于周天子来说就是小宗。而这些诸侯在自己的封国是大宗,同姓的卿大夫又是小宗,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宝塔形状的结构,它的顶端是周天子。周代大封同姓诸侯,目的之一就是要组成这样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政权结构,它比殷代的联盟形式又前进了一大步。
周天子能给诸侯疆土,但前提是土地必须是国有的,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是不允许买卖,恐怕也是出自周公。为了加强中央王朝对地方的统治,册封、巡狩、朝觐、贡纳等制度,也很有可能是周公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周公的礼乐制度,一方面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另一方面也是周人具体实践的总结。
下面是《周礼》的目录,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方便我们更好的学习《周礼》。
《天官冢宰》:叙官、大宰、小宰、宫正/外饔、亨人/兽医、酒正/掌次、大府/职币、司裘/内树、九嫔/女史
《地官司徒》:叙官、大司徒、小司徒、乡师/比长、封人/均人、师氏/媒氏、司市/掌节、遂人/土均、草人/羽人、掌葛/槁人
《春官宗伯》:叙官、大宗伯、小宗伯、肆师、郁人/典瑞、典命/职丧、大司乐/小师、瞽蒙/司干、大卜/诅祝、司巫/神仕
《夏官司马》:叙官、大司马、小司马/司险、候人/司右、虎贲氏/道右、大驭/形方式、山师/都司马
《秋官司寇》:叙官、大司寇、小司寇、士师/朝士、司民/掌戮、司隶/庭氏、衔枚氏/司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