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下三等。《大唐六·尚书吏部》考功郎条:专勤谨慎,宿卫如法,便习弓马者为上,番期不违,职掌无失,虽解弓马,非是灼然者为中,违番不上,数有犯失,好请私假,不习弓马者为下。由此看出,唐朝对官吏考课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奖善罚恶,裁汰贪懦,澄清吏治,使官僚队伍更适合于封建统治的需要。因此,凡在考课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在政治上可以升官,在济上可以加禄;反之,若列于中等以下的官吏,就要降级罚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罢官的处分。这些赏罚规定,据《大唐六·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诸食禄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若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新唐书·百官志一》亦记载: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从上可以看出对百官的政绩评定等第与升降赏罚有密切的关系。州县官吏日常工作,都算职分内应做的事,不在计课之内。所谓“职分”事,据《唐会要》载,大中六年(公元852年)七月考功司的奏:至于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通,如此之类,皆是寻常职分,不合计课。如果以上工作不犯差错,便一律以“准职分无失”处理。也就是,在考第时,只要能得到中中,四年之后,就可以升迁一级。但如果户口、田亩有增损,公事有得失,那么就要酌情进考或减考,《通·选举三》,州县户口增益十分之一,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户口减损十分之一,降一等,农业收成增加十分之二,进考一等,减产十分之一,降考一等。如果各方面都有成绩,可以累计加等。在封建社会,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增减,粮食收成的好坏,往往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盛衰,唐王朝之所以采取这种升降奖罚的办法,就是为了使地方官吏能各尽其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使封建王朝能够长治久安。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在行政管理上能建立起一套如此周密而又完善的考课制度,这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中央集权加强的结果。但是,严密的考课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吏治日益**的痼疾,加以在执行中弊端百出,到中晚唐时期,藩镇割据,各占一方,考课制度也就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认真执行了。然而,唐王朝所制定的这套考察官吏的制度,今天,还能给我们以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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